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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雇主覺得自己給了員工一份工作,員工不應該一走了之。老板有沒有權(quán)力不讓員工離職?
每隔一陣子就會有朋友問小編:我很想要離職,但是我的老板搬出很多理由不讓我離開,說要找到交接的人以后才準離職、說公司對我有恩、說公司的人事規(guī)章上規(guī)定離職要三個月前提出、說如果離職就要我賠償公司的損失…請問我到底該怎么辦?
持平地說,勞動法相當程度地還是希望在勞資雙方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。每次遇到這個問題,我都會問這些朋友:如果有一天公司決定不要你了,會經(jīng)過你的同意或是等你找到工作才解雇你嗎?當然不會。
所以有一天你不要公司了,怎么會需要公司同意或是等公司找到接替你的工作的人呢?同樣的邏輯,公司要解雇員工的時候,只需要考察員工的工齡,于10天到30天前事先預告員工,員工要離職時,依法也只需要依照服務工齡在10天到30天前預告雇主即可。
至于離職員工要賠償公司的部分,如果公司在員工身上投入很多金錢或資源,比方說昂貴的教育訓練,這時候規(guī)定員工必須在公司服務滿一定的年限才可以離職,就是個相對合理的規(guī)定。但如果公司沒有,卻片面認為員工離職就需要賠償公司,到時候發(fā)生勞資爭議,相關部門或法院當然不會站在雇主那一邊。
就算公司有提供給員工教育訓練資源,試想,員工接受教育訓練以后可以將工作做得更好,雇主也已經(jīng)受益。如果員工辛苦工作一個月,只能領到5000元的薪水,提出離職申請時卻要賠償給公司兩三個月甚至更高的月薪,這說實在是于理不合,主管部門或法院大概也不會接受。
理解了這個部分以后,那些「不讓員工離職的借口」究竟合不合理,就很容易可以回答了:
●老板其實沒有權(quán)力不讓員工離職。
●當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的時候,不需要征求老板的同意。
●員工要在多久前提出離職申請有法律依據(jù),公司無法片面決定。
●除非簽訂有服務年限契約,公司無權(quán)徑自對離職員工進行扣薪或罰錢。
●就算公司因為員工離職而有損失,該賠償多少錢也不是公司說了算。
然后才會是道義上的部分。
有些雇主覺得自己給了員工一份工作,員工不應該一走了之。但勞資關系應該是互相尊重的,員工加入一家公司,對公司有很多貢獻,不也是有恩于雇主?
小編在職場中遇過公司因為大環(huán)境景氣不佳必須解雇員工,還有很多被解雇的員工愿意留下來工作到最后一刻;也看過很多離職員工連多待一秒鐘都不愿意,最后主管和員工為了交接的責任歸屬大吵一架的。
小編絕對同意員工應該在離職前將手邊的工作妥善交接,畢竟再怎么換工作,往往都還是在同一個行業(yè)里,日后還有相遇或甚至合作的機會。但員工到最后如果只想要立刻逃離公司,這怎么會是員工單方面的問題?
職場是許多人的組合,每一個人力資源議題都很復雜。但我常跟別人分享,就算待在夢幻企業(yè)里,員工總還是會申請退休離開公司。
所以無論是員工或是雇主,其實都應該更理性去面對離職這件事情,就算不能一起工作,也可以繼續(xù)當朋友,這樣也才能共創(chuàng)雙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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