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東莞市住宅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在其官網上正式發(fā)布了《關于推廣使用〈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(范本)〉的通知》。告訴中最受重視的一點是,買家在樓盤認購后,“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”。該規(guī)則將從本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東莞也是國內目前僅有出臺“無理由退房”方針的城市。
房子本質上是一種商品,是用來購買和消費的,其也有“退貨”的法律保障。根據房地產法規(guī)則,在房子質量不合格、房子面積差錯超過3%和開發(fā)商證件不全等狀況下,購房者是有權要求退房的。
不過,這些都歸于“有理由退房”。我們都知道,現(xiàn)在許多商品都完成了“無理由退”,而房子一直沒有邁出這一步。從這一邏輯看,東莞的這個告訴,算是真實給“無理由退房”開了個口子,具有必定積極意義。
但是,“無理由退房”方針也存在必定限制。不否認,該方針確實能給購房者必定程度的反悔時機,甚至能相對杜絕“霸王條款”,緩解熱情形成的購房膠葛,也有可能倒逼開發(fā)商的自我標準。只是,這些方面尚歸于相對初級的整頓。
更關鍵的是,該方針的后悔期只要兩天,很難改動樓市的供需聯(lián)系,也難以對樓市中購房者欲退房背面的真實亂象進行有用整治。
就目前商場狀況來看,假如一位購房者下定決心要退房,除了熱情消費等表層原因,大致有兩方面主要原因。一方面是樓盤自身或者房地產商呈現(xiàn)大問題,比方質量太差、面積差錯太大等;另一方面,則是房子的價格在日后嚴重跌出了購房者的預期。假如真想處理好購房者退房的問題,這兩方面才是癥結所在。而這兩方面的問題,都不是在兩天的鎮(zhèn)定期內就可以窺探出的。
開發(fā)商與購房者的真實膠葛,不在于有沒有幾天的“無理由退房”鎮(zhèn)定期。而在于開發(fā)商的信譽問題、樓盤的質量與品質問題,以及商場和購房者缺乏商場思想的問題。
有人說,開發(fā)商和樓盤的相關問題有法律依據,也可以依法進行有理由退房。可事實上,這樣的依法退房程序相對復雜,最終順暢退房的現(xiàn)實難度也相對較高。再加上房子自身所具有的特別“商品增值特點”,導致許多購房者遇到相關問題時,只想維權,不想退房。
在這種狀況下,只能經過“逆向思想”來考慮和處理僵局。比方,強化對開發(fā)商的全程監(jiān)督和對樓盤的有用監(jiān)查,對目前商場下行狀態(tài)中爆發(fā)的“維權潮”,也要形成有力標準的介入,構建全方面的維權機制,以最大程度保證開發(fā)商和樓盤不出問題,維護購房者的中心消費權益。除此之外,樹立真實的商場思想,要從政府做起,進而慢慢傳導到購房者群體,疏解因商場波動帶來的退房危機。
東莞首推“無理由退房”,是商場層面的一針調節(jié)劑。假如樓盤質量問題和商場思想缺失等關鍵方面可以得到處理,那退房危機便可大解。在此基礎上,若再加上幾天的“無理由退房”,所呈現(xiàn)出的就是“錦上添花”之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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