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民法典包羅萬象,被譽為“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”。筑招網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。
堆放物 損傷 侵權責任
在施工過程中,建筑材料大多會堆放在施工現場周圍,如果這些堆放物不慎倒塌、滑落傷及他人,應該如何判定堆放人的責任呢?本期小編就帶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這一點。
【法律條文】
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規(guī)定:
堆放物倒塌、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,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(guī)定:
堆放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,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。
【條文釋義】
堆放物是指堆放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地方的物品。堆放物須是非固定在其他物體上,如建筑工地上堆放的磚塊、木料場堆放的圓木等。
倒塌、滾落或者滑落包括堆放物整體或者部分的倒塌、脫落、墜落、滑落、滾落等。例如,碼頭堆放的集裝箱倒塌、建筑工地上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、伐木場堆放的圓木滾落等。
堆放人是指將物體堆放在某處的人,堆放人可能是堆放物的所有人,也可能是管理人。堆放人應當合理選擇堆放地點、堆放高度,要堆放穩(wěn)固并看管好堆放的物品,防止被他人隨意動,防止他人特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攀爬等。
本條采用過錯推定原則。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承擔侵權責任。符合本法第1178條規(guī)定的,堆放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,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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