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加強企業(yè)等單位自建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,合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,最大化有效利用資源解決住房困難群眾的住房需求,同時,防范和化解企業(yè)等單位自建公租房的違規(guī)分配、使用和長期空置等問題,日前,我市出臺了《關于進一步提高企業(yè)等單位自建公租房使用效率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意見》)。
2011—2015年,我市先后有31個企業(yè)等單位參與了建設公租房項目35個、14010套,對解決我市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問題發(fā)揮了積極作用。截至目前,我市企業(yè)等單位自建公租房已分配12627套,分配率為90.1%。
為合理降低準入門檻,《實施意見》要求將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準入條件由“不超過15平方米”提高到“不超過20平方米”。
單位自建公租房主要面向本單位職工配租,解決單位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,并優(yōu)先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的脫貧解困對象、符合城鎮(zhèn)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救助對象的職工。申請對象為本單位的職工,包括在編在崗人員、聘用人員、離退休人員,以及其他與單位有合法有效勞動關系的人員;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。
為適當簡化審核程序,按照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《關于提高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見》(贛建?!?016〕15號)“申請公租房租金減免政策的對象材料,分送市(縣)不動產登記機構、民政等部門進行住房狀況和經濟狀況核查。其他申請公租房的對象申請材料送市(縣)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住房狀況進行核查,不再進行經濟狀況核查”的規(guī)定,對企業(yè)等單位自建公租房申請對象,明確“未申請公租房租金減免政策的,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”。
《實施意見》充分考慮企業(yè)等單位的特點和在生產、教育、管理和發(fā)展方面的潛在需求,多渠道提升房源使用效率。在確保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依申請應保盡保后,可將房源作為人才用房、管理或周轉用房。其中,人才用房原則上不超過所建公租房總量的10%,管理或周轉用房不超過所建公租房總量的5%,并允許預留不超過所建公租房總量10%的房源。
此外,根據(jù)國家、省、市相關政策,提出可以將富余的公租房房源進行“團租”或交由當?shù)刈》勘U喜块T向社會公開配租。
摘自 《南昌日報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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